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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1 | 中国历史上首次为成立工会而领导工人罢工的六名女工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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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首次为成立工会而领导工人罢工的六名女工二审胜诉
作者:澳利威工会 2007-11-29 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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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成立我澳利威工会而被澳利威公司非法
     辞退的六名女工二审再次胜诉
     我工会所幸没辱使命,六工人二审依然胜诉,六工人维权彻底胜利,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工人为成立工会而举行的罢工运动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也因此具有划时代历史意义。
 
    在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工会)的领导和支持下,因要求成立我工会而遭到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的六名我工会的缔造者,现已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胜诉。详情见二审判决书。
    我工会的六名缔造者在被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后,此案引起了我工会的高度关注,我工会也一直指派我工会工作人员专项对此案负责。二审的胜诉,再一次的证明了我工会的合法性,起初澳利威公司指责我工会是一个罢工工会,是一个非法的工会,在罢工初始,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也指责为成立我工会而举行的罢工行为是非法行为,更有甚者言语更为荒唐!比如在2006年10月17日下午,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办公室的郭广志主任,竟然在六工人刚被公司非法辞退后,就迫不及待的下结论说六工人已经不是澳利威公司的职工了,并让公司门卫把六工人“清理”掉(详情见我工会07年6月18日播客),六工人究竟是否是澳利威公司的职工,不是由郭主任根据个人喜好所决定的,而是由法律所决定的.因此,我工会现在不知到这样的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究竟是在为谁“监察”。所以,做为一个尤其是在政府执法机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在执法发表言论时一定要注意对自己的话负责任,因为此时所代表的是国家机关的言论,是代表法律,因此不要屡次使法律蒙羞。同样是福山区劳动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看人家的业务能力以及说话办事的态度,福山区劳动局劳动监察的有关工作人员真应该向劳动仲裁的同志好好学习了。
  因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一切相关的错误言论都该结束了。
    2007年11月29日上午,我工会接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在29日上午9点到福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在我工会的鼎力支持与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下,二审判决我工会的六名缔造者彻底胜诉。这使我工会为六名女工的维权取得了又一个阶段行动胜利。事实胜于雄辩!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以及地方总工会的消极态度(其中详情包括有关人员打电话给上级来歪曲事实侮辱诋毁我工会等等行为,我工会将根据事态发展会负责任的予以披露),都阻碍不了我工会的胜利!我工会还将给六名女工的维权继续进行到底。现在,我工会把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转载如下: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烟民一终字第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富园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洪性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晏荷,女,197...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兰,女,19...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略...因要求成立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而被上诉人非法辞退的六名女工。

  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男,1971年生人,汉族,...现任澳利威公司工会委员会顾问。

  上诉人澳利威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07)福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义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澳利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晏荷、李玉兰,被上诉人一人以及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等六人分别于2006年1月、2月到澳利威公司工作,均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0月13日澳利威公司以刘某某等六人累计旷工3-4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该六人的劳动合同。刘某某等六人因此与澳利威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诉至仲裁部门。

  该六人及澳利威公司其他职工曾于2006年10月8日前多次要求澳利威公司成立工会,澳利威公司提交2006年10月13日出勤记录表,以证明该六人在10月分别旷工3-4天,刘某某等六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成2006年10月7日和8日澳利威公司宣布全厂工人放假,10月12日和13日系工人为了要求成立工会而停工。原审法院根据刘某某等人的申请,调取了证人王昭日和姜仟秋于2006年11月14日在仲裁审理期间作证的笔录。

  2006年12月18日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烟福劳仲案字(2006)第133号裁决书,裁决撤消澳利威公司解除刘某某等六人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其它申诉请求未予支持,仲裁费用520元由澳利威公司承担。澳利威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仲裁庭审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

  原审法院认为,澳利威公司主张刘某某等六人在2006年10月旷工三至四天,其提供的出勤记录表该六人不予认可,且该记录为单方制作,故不能证实澳利威公司的主张。该六人因要求成立工会遭到澳利威拒绝,因此而停工,其要求于法有据,不应作为旷工处理,澳利威公司以此为由对该六人作旷工处理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决定于法相悖,依法应予撤消。原审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判决:一、撤消澳利威公司于2006年10月13日作出的解除与刘某某等六人劳动合同的决定;二、澳利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某某等六人仲裁费5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150元由澳利威公司承担。

  宣判后,澳利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出勤表不予认定是没有根据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出勤表以双方行为的模式来进行;被上诉人以成立工会的要求位能及时满足而罢工,其行为本身超出了正当的范畴,不应得到支持,原判认为不应认定为旷工是不正确的饿。请求查明事实,维持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答辩称:考勤表及上诉人所谓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均是在提起诉讼后上诉人单方所为的,这从2006年10月17日《今晨六点》(详情见我工会相关播客)的报道中就可以看出;上诉人单位职工多次要求成立工会,均被单位拒绝,被上诉人停工是于法有据的。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审理过程中,澳利威公司认可其主张的六位被上诉人存在旷工行为的时间集中在2006年10月7日、8日、12日和13日这四天。被上诉人称7日、8日这两天公司宣布放假,有证人王昭日和姜仟秋在仲裁期间的证言为证,澳利威公司对两证人分别是单位的工会主席和副主席没有异议,但对证言内容有异议,称如果通知放假的话应该全部工人放假,当从出勤表中可以看出其他工人仍是上班了的。12日、13日两天系被上诉人因要求成立工会未果而停工,澳利威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关于澳利威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上诉人称在2006年10月16日之前从未见过,澳利威公司称规章制度都张贴在车间的公告栏中,员工手册都传达给每位职工看过,看后都有职工签字,但对规章制度的张贴时间及员工的签字证据,澳利威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对于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的决定,澳利威公司只是在门口张贴了公告,并没有向被上诉人送达正式通知,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本院审理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澳利威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六人分别在2006年10月7日、8日、12日和13日存在3-4天的旷工行为,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作出了解除与该六人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六人在仲裁审理期间提供澳利威公司工会主席和副主席两位证人,证实10月7日和8日两天系公司宣布放假,澳利威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证实六被上诉人的行为是旷工。10月12日和13日六被上诉人因要求成立工会遭拒而停工,因职工要求成立工会是正当合法的请求,不能因而认定其行为属旷工。关于澳利威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是否传达到了每个职工以及何时传达到的,澳利威公司均不能证实,其主张的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亦不充分。综上,澳利威公司解除 与刘某某等六人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依据,依法应予撤消。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审判长:王吉昌

                     审判员:王守远

                     审判员:武 静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0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 欣

  备注: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顾问张军是在07年11月29日上午8点20分接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并于当日上午9点到福山区人民法院签收本判决书。

 

  此案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时经一年之久,为了便于人们了解此案的审理经过,我工会报仲裁及一审经过作一简单回顾如下。

    下文是六工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刘某某等六人
代理人:张军
 
被诉人: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单位性质:外资
 
请求事项:(1)被诉人立即无条件同意申诉人回公司上班;(2)被诉人向申诉人给予书面道歉;(3)本案仲裁费用及相关一切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六名女工先后在2006年1-2月份应聘到被诉人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被诉人藐视我中国法律,恣意侵害我女工同胞合法权益,曾经仅在今年(2006年)五一劳动节前夕竟然非法我女工同胞多达57人之多!被当地媒体披露后震惊了社会各界,为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诉人和其她多名女工于今年7月上旬向被诉人单位和烟台市福山区总工会提出了成立工会的申请,虽然得到了福山区总工会的支持,但遭到了被诉人的非法拒绝!今年9月底,申诉人和被诉人其她多名女工再次向被诉人提出要求成立工会的申请遭到拒绝后,工人们开始于9月30日举行为要求成立工会而举行的罢工,并向福山区总工会和被诉人提交了由110名工人联名签字要求成立工会的申请书和理由书。罢工得到了全国总工会的肯定。因为申诉人是在申请书上最先签字的六名工人,因此遭到了被诉人的仇视,被诉人在2006年10月13日做出了解雇申诉人的非法决定,且无任何理由!鉴于上述情况,申诉人认为被诉人违反中国法律,做出了一系列数不胜举的违法事实,在整个烟台市乃至全国已成为反面典型!中央电视台、中国妇女报以及当地媒体都给予报道,尤其是被诉人对申诉人予以非法解雇,实属对申诉人要求成立工会的合法行为实行打击报复,就因为她们六人是最先在工会申请书签字的六个人!所以为捍卫工人依法要求成立工会的权力不受侵犯,保护被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恳请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诉人的请求事项。
 
    此致
 
 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刘某某等六人
 
                2006年11月11日
   下文是六工人的劳动争议裁决书
 
            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烟福劳仲案字(20066)第133号
申诉人:刘某某等六人(省略)
代理人:张军;职务:中国工人
 
被诉人: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性进,男,46岁,韩国籍,职务:董事长
代理人:张悦强,男,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详情见我工会相关播客    
  本委认为:六名申诉人系被诉人职工,申诉人以及部分职工于2006年10月前曾多次要求被诉人成立工会,都被被诉人拒绝。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被诉人应依法成立工会,但被诉人未依法成立工会。六名申诉人及部分职工因此于2006年10月7日、8日、12日、13日停工。六名申诉人停工有正当理由,被诉人不能做为旷工来处理,被诉人不能解除与六名申诉人劳动合同,申诉人关于要求被诉人书面陪礼道歉的请求不属本委处理范围。庭审中,本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撤消被诉人解除六名申诉人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申诉人的其它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三,案件仲裁费用520元,由被诉人承担,该款项申诉人已垫付,由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
  以下是程式语言,省略。详情可以找我们工会的详细文件看。
  后来公司不服该裁决,到当地法院提起起诉,六名工人作为被告的答辩状如下:
(备注:本案申诉人的代理人是我工会委派的我工会顾问张军)  
  
                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6年12月18日
    下文是澳利威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到法院起诉六工人,我工会特指派顾问张军六工人准备带答辩词:
                     答辩词
 
答辩人:六被告
       
 
   因原告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美珍、王传荣、孙庆英、谢瑛忠、初爽和姜清光六名被告人劳动争议一案,本答辩人在提出正式提出答辩前,为使法院能对本案先有一个详尽公正的了解,先将本案的来龙去脉简介如下:
    在中国历史乃至世界历史上首次发生的因工人要求用人单位成立工会而举行的罢工运动引起了举世瞩目!而在这次为成立工会所举行的罢工运动中,最先在要求成立工会申请书上签字的六名工人就是本案的全部被告。而那个因多次非法拒绝工人要求成立工会的并最终导致工人罢工运动的臭名昭著的用人单位,就是本案原告,即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该罢工运动的一部分内容已被刊登在烟台日报社的《今晨六点》2006年10月15日、17日和18日,以及2006年10月19日《中国妇女报》和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以及网络都对此做了详细报道,尤其是在2006年12月31日烟台日报社《今晨六点》刊登的本案被告在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本案原告获得彻底胜诉的新闻,更是令国人振奋!
    原告从2005年在烟台成立以来,在用工方面一直大量存在着严重违反我国劳动法的违法事实,例如不依法同工人签定劳动合同,不给缴纳社会保险金以及随意辞退工人等等。曾经在2006年的“五一”劳动节前夕的4月28日下午,原告就发生了突然无理由的非法辞退57名女工的惊人违法现象,更令人惊讶的是就在4月29日57名女工集体到福山劳动监察举报之际,原告又非法辞退了10名女工。愤怒的女工把原告的领导围困在福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大院内很是狼狈。在当天晚上原告的一个领导,竟然翻墙而逃。该违法事迹刊登在2006年5月1日《烟台晚报》的头版头条,引起社会各界的震惊和愤怒!但原告对此并没有吸取教训,依然继续违反劳动法侵害我女工同胞的合法权益,比如原告曾有一名字叫迟某某的怀孕女工,该女工在怀孕8个月时,向原告请假要去医院查体,但原告竟然欺骗她,要她先主动写个辞职报告以后在准假,该女工也不懂法,就稀里糊涂的在辞职报告上签了字,后来自然而然的原告就以她已经在辞职报告上签字为由而“辞退”了她,而且什么补偿也没有,因为原告跟决绝大多数的职工在那时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的流氓无赖行为令人发指!在2006年12月12日,原告一部门经理对原告工会主席竟然出言不逊,说什么你们工会算是什么东西之类严重侮辱我工会的攻击言辞!原告用工违法现象实在是罄竹难书,在这里因为篇幅所限就不详细介绍了,面对原告这种严重违法侵害我女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被告和原告其她女工们开始认识到了工会的重要性,希望能成立工会来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于是被告和原告其她广大女工在2006年7月向福山区总工会和原告提出了要求成立工会的要求,虽然有福山区总工会的大力支持,但原告还是非法拒绝了福山区总工会和包括六名被告在内的原告工人的合法合理要求。
    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被告和其她原告工人一直没有放弃成立工会的要求,但原告认定了我国法律在成立工会方面没有强制性规定,而一再的非法拒绝工人的正当要求,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原告的工人在2006年10月8日早上,由110名女工联名签字并由工人代表刘美珍(本案被告)向福山区总工会和原告提交了要求成立工会的要求书以及理由书,但依然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因为这次联名签字活动,导致了原告对被告的仇视,因为六名被告是最先在要求成立工会申请书上签字的六个人
    在万般无奈之际,工人开始举行了为成立工会的罢工运动。在罢工运动中,本案代理人张军受罢工工人之委托,于2006年10月16日早上与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开始取得联系,此事引起了全总的高度重视,并令我随时将事态的进展向其汇报。随着事态的发展,全总的徐副主席、陈处长和王处长在2006年10月18日清晨飞临烟台来专门关注并帮助此事。在全总和各级工会的大力支持下,原告的工会终于在10月20日晚成立。
    原告工会成立后,原告工人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应全总的要求,六名被告人开始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于2006年10月24日,到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对原告的仲裁诉求。结果工人取得了彻底胜利,在仲裁过程中,全总一直给予高度关注和强有力支持。  
    综上所叙,本答辩人对原告起诉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原告诉称被告所谓的旷工,实为无稽之谈!首先共同参加罢工活动并坚持到最后胜利的工人,包括六名被告在内有近60名女工,如果说是按照原告所谓的规章制度旷工累计三天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为什么原告对其她多名女工不解除劳动合同呢?说到底就是为了打击报复最先在工会申请书上签字的六名被告。另及,何谓旷工?旷工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为成立工会所举行的罢工活动根本就不是违法活动,首先被告要求成立工会的要求是正当合法的。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应依法成立工会,但却没有依法成立,因此被告罢工是有正当理由,这是在被告的合法权益没得到保障而进行的行为,所以原告不能把被告这一行为认定为旷工。
    第二,原告所谓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上规定的员工旷工累计三天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规定,也是违法不成立的,根据我国目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只有在职工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原告诉称六名被告分别旷工三至四天以及公司的什么规章制度等所谓的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事实真相是包括被告在内的广大原告工人从来没有见到也不知道公司还有什么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2006年10月17日的《今晨六点》也对此做了详尽报道,报道说当工人向原告问及原告的规章制度的内容时,就被原告蛮横的撕下佩戴在身上的工作证并把该部分原告工人赶出原告的大门外,由此可见,原告所谓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其真实性很令人怀疑的。如上所叙,原告即使有这些东西也不会让工人知晓的。2006年10月7日和8日两天是公司放假,是由一个名字叫王立忻的系长对工人宣布放假的,对此证人王昭日(原告工人同时又是原告工会主席)和姜仟秋(原告工人同时又是原告工会副主席)在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上都出庭予以证明。同时福山区总工会对此也可以证明。
  第四,原告诉称其于2006年10月13日做出了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告,这又是一个捏造的谎言,事实真相是原告辞退被告并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必要程序。截止到2006年11月14日开庭为止,原告还没有给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原告的代理律师当时也对此予以承认。
    综上所叙,本答辩人认为,通过以上的大量事实和证据,充分说明了原告解除与六被告人劳动合同的决定是违法的,是对在工会申请书上最先签字的六名被告女工实行打击报复,原告把被告和其她原告工人一同为成立工会而举行的罢工活动说是成旷工,这不但是对我工人要求成立工会的合法权利是一种侵犯,而且是对已经通过这次罢工活动所成立起来的的原告工会的合法性是一种否定,更是对我国工会尊严与权威的一种严重挑衅!原告之所以敢于这么为所欲为,这整是原告长期以来肆意践踏我中国法律,随意侵害我女工同胞合法权益的恶劣本性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原告管理人员曾在工人面前叫嚣什么他们在来烟台前,在外地经营时就是这么管理企业的!(以上删去原稿部分内容)
  所以为打掉原告藐视我国法律的嚣张气焰,捍卫我国法律的尊严,保护六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为了维护我工会的权威与尊严不受原告的挑衅,特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英明裁决。
 
 
 
                       此致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29日
  下文是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六工人胜诉判决书: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福民一初字第113号
  原告: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性进,懂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悦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立我工会的六名发起工人。详细情况省略。
  六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军,职务:工人(后来系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顾问)。
 
  原告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利威公司)与被告人(六名工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07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悦强、六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 ...
   详情见我工会相关播客.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六被告于2006年10月7日、8日、12日、13日旷工,但所提供的出勤记录六被告不认可,且该记录为原告方单方制作,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六被告系原告职工,六被告及其他职工于2006年10月前曾多次要求原告成立工会,都被原告拒绝,为此停工。六被告的要求于法有据,不应做为旷工处理。原告以此为由于2006年10月13日对六被告作旷工处理,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决定与法相悖,依法应予撤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原告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与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解除与被告刘某某等六人(已省略)劳动合同的决定。
  二,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六被告仲裁费52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柳骁琰
                 审判员:胡光旭
                 审判员:车丕山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章) 
                 2007年8月20日
                 书记员:常学文
    我工会为六工人二审答辩等其它内容见我工会相关博客.
      澳利威公司在与我工会的法律博弈中,一直是节节败退,丝毫没有还手的余地。对六工人案件,我工会依然会负责到底的,对帮助六工人的维权行动,这仅仅是个开始。二审的胜诉,将使六工人无论从法律道义上还是从经济赔偿上将拥有更大的优势。根本不象澳利威公司的李玉兰在威胁我工会主席拿赔偿走人时,所说的如果我工会主席不拿钱走人,结果会象六工人那样......其实,六工人(实际当时为七人)在去年4月28日能被公司非法辞退,后来却有能力再回公司,充分说明了我们工人阶级不是一点力量也没有的。关于在今年6月份,福山区劳动局拒绝受理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为工人维权的我工会主席一案,并拒绝定性为打击报复,但后来,在法律的威严下,劳动局已经改正了错误。现在,福山劳动局劳动监察又犯了“老毛病”(已经不止一次了,详情见我工会相关博客),但我工会还是坚信法律和依靠法律的。前不久,湖南省劳动庭的的李副庭长说过:工人维权要有三个依靠:依靠工会、政府、法律。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工会现在只能坚决的依靠法律。事实也证明了,法律一直在忠诚的维护着我工会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工会也是在忠诚的遵守和履行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主席:姜千秋

                    2007年11月29日  

   我工会下一步将要做的为工人维权的工作是:如果澳利威公司拒绝六工人回公司上班,那么我工会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澳利威公司赔偿从去年解除劳动合同时至现在的工资以及各项社会劳动保险金。

                        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顾问: 张军

                          2007年12月2日

欲知更多详情,请登录我工会博客:http://blog.sian.com.cn/youyudzhongguoren

或者直接上网搜寻:“澳利威工会”

 
澳利威工会继续为六工人维权
作者:澳利威工会 2007-12-01 10:46:47
标签:
 
 
                     我澳利威工会继续为六工人维权
 
   2007年11月30日下午两点,我工会主席到澳利威公司,因为二审的胜诉,要求澳利威公司立即让六工人回公司上班,但澳利威公司的晏荷经理拒绝接见我工会主席,后来,晏荷又打电话给门卫转告我工会主席说:让我工会找李玉兰经理谈吧。但门卫说李玉兰这几天在福山区劳动局学习(劳动法)。我工会将继续关注澳利威公司下一步的行动。

                                       主席:姜仟秋

                                      2007年11月30日

   2007年12月1日上午9点,我工会主席安排顾问张军带领六工人到澳利威公司,要求回公司上班。澳利威公司的李玉兰经理通过门卫电话给我工会予以答复,说公司现在还没有接到法院的二审判决书。

  9点30分左右,澳利威公司的一个李姓韩国籍管理人员,来到公司门口向我工会询问详细情况,我工会把六工人案件向其做了简单介绍。此时晏荷经理与其丈夫PREBEN(澳公司外籍高层管理人员)也从公司里面来到公司门口,晏菏对我工会说:“六工人是随便离开工厂的,现在还回来干吗?”我工会答复说:“公司与我们工会和法律对抗是不会有好结果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我工会现在向公司正式提出六工人回去上班的要求。”晏荷答复说等公司收到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再说吧。

  本来我工会是抱着心平气和态度来为六工人解决问题的,但公司如此态度,我工会感到很遗憾。如果澳利威公司说没有收到法院的终审判决现在不便于答复,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到现在了澳利威公司还是说六工人是“随便离开工厂”之类的话,看来,还是没有认识错误,真象六工人所说的那样:“中国有句古语叫不见棺材不落泪,澳利威公司竟然是见了棺材也不落泪!”,面对澳利威公司如此“顽强”的态度,我澳利威工会也不得不“佩服”。

  我工会下周一将安排六工人到福山区人民法院核实相关情况,决定下一步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给六工人维权。并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顾问:张军

                                             200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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